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明确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常用执法装备可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满足执法基本需求。
《指导标准(2024年版)》的新要求
相比《原指导标准》,新修订的《指导标准》在执法装备的资金保障、配备模式、装备应用和使用管理上有新的要求。
在资金保障上,《指导标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保障执法装备配备、正常维护使用和耗材增补经费。
在配备模式上,《指导标准》要求对于常用执法装备可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满足执法基本需求。对于使用频率低、操作专业性强、耗材使用量大的执法装备,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配备,避免造成执法装备闲置浪费。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建立全省执法装备统一管理平台,统筹调度全省执法装备,进一步提升执法装备使用效率。不断强化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多措并举保障现场用车需求。
在装备应用上,《指导标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负责执法装备日常维护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执法装备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单组执法装备类别中的六小项必|-备取证执法装备及单人基本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类别中的六小项防护和办案执法装备,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应有的效用。
在使用管理上,《指导标准》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规范执法装备领用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执法装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执法装备保持最佳状态,并按规定及时做好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工作。
《指导标准(2024年版)》的主要修改
新修订的《指导标准》在更新新领域装备、调整装备分类和配备数量、明确技术参数上都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配新领域执法装备。
标配装备由28项调整为34项。将“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便携式卫星电话"等由选配调至标配。
选配装备由29项调整为40项。本次修订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和“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选配装备。
二是优化装备配备类别。由4类调整为6类,将标配装备由交通工具、个人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执法辅助设备、通讯与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五个类别优化为单人基本装备、单组执法装备、现场取证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执法保障装备、日常办公装备六个类别。其中,单人基本装备借鉴公安部门单|-警“八大件"配备模式,以1人为配备单元;单组执法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以“组"为配备单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上述装备,可满足主要执法需要。
三是优化装备配备数量。调减县级配备数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可由市级统筹管理。因此,由原来的省、市、县三级配备数量逐级递增模式,调整成市级配备数量最多模式。对部分装备省级和市级配备数量按照行业和职能进行优化,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四是新增装备技术参数。细化装备功能参数。对标配装备基本功能参数、主要性能指标和参考使用年限进行规定,强化标准可操作性。明确装备适用行业。对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的装备新增适用行业表述,如将PID、FID、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适用行业明确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强调不重复配备功能类似的装备。明确已配备集成化装备、且功能覆盖相关装备的,无需重复配备。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执法能力,为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